
新白酒消费税8月实行设“70%”门槛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肖丹 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若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对外售价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白酒消费税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而这一比例在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通知》同时指出,对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通知》还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目前,中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消费税包括20%的“从价税”和0.5元/斤的“从量税”。
据悉,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一些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可以有效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而回避生产环节消费税,但同时会使白酒企业利润降低。
同时,也有相关消息表示,啤酒消费税也即将出台,其方案可能是直接上调税率,上调幅度可能在20%至4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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