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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征求反价格垄断意见 调控不公平高价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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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婷 国家发改委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意见稿指出,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的同种商品的价格。

附:发改委网站公布的改征求意见稿全文:

  反价格垄断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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