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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拟规范央企衍生品合同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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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9
欧阳晓红 刘兆琼 蔡志杰

不过,曾参与国企衍生品合同签订法律顾问的常金龙律师表示,有的合同,参与制订的企业人员不过是财务部门的主管,他们并不真正明白衍生品的含义和风险,央企对于合同表示出很多的轻率。如果合同存在信息不对称、甚至欺诈、不正当条款等,甚至履行过程当中存在故意的陷阱,当然可以被终止的,但终止要履行相应的程序。这肯定是很困难的。假如所签订合同通过正当途径无法终止,还是需要继续履行,并对合同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如果违约产生的风险损失与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应损失进行比较。因为各种金融衍生品合约比较复杂,诉讼过程必然非常漫长。

据国资委说明,从事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业务的部分中央企业向交易对手致函,表示鉴于对该项业务的内部调查正在进行,其保留追索权利。不过分析人士称,“保留不付款的追索权”显得不可思议,毕竟这是一种合约行为,在国际场外交易中,“不付款的追索权”一般只有通过独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

外资投行至今仍保持沉默,并未公开作出回应。不过某外资投行人士称,考虑诸多主客观因素,他们也许会选择妥协的方式延续合约,比如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让央企适当减少损失。

一位官方人士说,偌大一个市场,谁也不愿意与其主导者产生摩擦,毕竟央企是“买方”,投行也在想办法不与国资委“对着干”。

目前尚无法知悉可能的妥协方案。不过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做法,即期限清算——这也是补充协议的一种。比如原定亏损70亿元,达成一致共识之后,可将亏损减少20亿元,甚至降至20亿元等,这些都有可能,关键看彼此的谈判。

衍生品的罪与罚

一位美林公司人士称,作为一种工具,衍生品本身是中性的,就像炸药可制成武器带来危害又可开山填渠造福于人。问题是使用衍生品的人。央企没有足够的衍生品操作经验和风险管理程序,首先应自我检查。

与此同时,西方银行出售衍生品时为了盈利可能掩盖其真实风险程度,如果属实,央企应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拒付。“公平的解决丑闻纠纷需要经过透彻的法庭立案及调查。”他说。

上述美林公司人士说,央企签订原油合同的最初目的理应是对冲原油成本上涨(并非投机),原油去年至今最高达140美元/桶,最低达40美元/桶,如果对冲合同遭受严重损失,央企也应该从原油成本中节省大致相等的数量。

但是,“看到央企相应的文件时吓了一跳,没有想到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会如此缺乏,根本没有建立可以在实际层面具有真正操作性的风险管理框架。”一位参与央企衍生品套期保值调查的人士说。

在他之前,已经有四波人进行过类似的调查,如审计署、财政部、国资委与证监会。这位人士坦言,经过调查不难发现投行可能存在误导的嫌疑,不过他认为,问题的核心是这些央企缺乏内控机制与有能力进行交易的人才。

因为参与调研,该人士看过很多央企的衍生品交易合同。令他吃惊的是,在没有建立最基本的风险管理机制情况下,有的央企还在做交易。

该人士发现,对于许多复杂的场外交易合约,很多央企从做交易的前台、风险信息披露的中台到业务清算的后台,根本没有一张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估价和相关的风险敏感度分析说明。

“在国内这个场外交易的新兴市场中,央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该人士说。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中国区副总裁黄杰夫则表示,问题还在于,中国缺乏可以让央企进行对冲风险的、层次丰富的交易市场,以致央企需要走出去“对赌”,在没有盔甲保护的情况下,就难免会受伤。

专家观点德勤中国财务咨询总监袁先智:为外资在中国的场外交易立规

就央企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独立性强的风险管理框架,练好内功。

在实际交易管理活动中,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必须得到真正体现。一般情况是 “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该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在实践中,风管会只有在享有真正意义的‘独立地位’(最简单的情况是交易授权人绝对不能是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后才有可能进行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在交易活动中,前、中、后台最基本的定价和风险度量功能及其相关的风险管理披露应该得到体现。在任何实际的风险对冲交易活动之前,公司必须要知道在运营中,所能承受的价格和其他市场风险波动范围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对交易产品的市场估价和相关的风险测量能力。

其次,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相关的风险对冲业务必须建立可靠和科学的操作程序。建议国内企业/公司在实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前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与此同时,国内相关的监管机构和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建立必要的规则来规范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进行场外交易的商业行为。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国外金融机构在与国内企业和公司进行场外交易时,进行的非公平的误导交易。完善场外交易游戏规则,创造一个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约争端的环境。

(本报记者欧阳晓红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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