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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4项配套文件有望月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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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汪言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汪言安 11月8日,在“第四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上,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制度处处长谢晓余在其主题演讲中透露“目前,卫生部正在制定《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待规定颁布后各省还要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细则,今年11月底,包括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物配备、调整后医保目录等基本药物制度4项配套规范将出台。”

谢晓余还透露,今后,基本医疗机构(指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每年基本药物销售额占比不得少于70%。

自今年8月公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以来,医药企业、医疗机构以及民众对将要施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和细则非常关注。但由于“审批流程等原因,关于相关政策,一直都没有来自主管部门的权威说法。

在之前公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增加使用目录外品种,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使用比例,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同时规定,增补药品应从国家基本医保目录中,而增补药品销售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总额的30%。

谢晓余透露,即将公布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里提出3项要求: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机构(指县乡两级医院)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级医疗机构逐步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国企所属医疗机构,须优先并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须占整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9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应在80%以上。

此外,基本药物在各级医院的销售额也有规定。据谢晓余透露,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应占药品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暂时由各省制定,最终将由卫生部来确定。

谈及各级医疗机构药品报销目录,谢晓余称,村级卫生室的报销目录仅限于307个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乡卫生院报销品种扩展至300-500个品种,县医院报销品种扩大到800-1200个。

“目前,药品在一个省区市会存在多种价格,在不同省也存在不同的价格,现在暂时要求在一个省里只能形成一个采购价格。”谢晓余表示,各省区市在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指导的幅度内,根据集中采购和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情况,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

按照相关规定,未来3年之内,基本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谢晓余说,实施零差价率销售的机构,采购价就是最终零售价。不过,为避免企业恶性竞争,卫生部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最低的基本价格,确保基本药物产品质量以及它的供应。

谢晓余还称,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拟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药事审查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各医院的医生处方和药师对患者用药的调剂情况,以监督医院、医生合理、普遍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至于如何监督医疗机构使用配备基本药物,谢晓余表示,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的内容来予以考核。另外医师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与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挂钩。医疗机构、医师若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门应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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