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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提上日程 保护范围亟需扩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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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王毕强

“现在看来,必须对什么是消费者进行明确”,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表示,当初《消法》立法的时候实际上是有意模糊了这个问题。

相对于金融产品这类新兴事物而言,房地产、教育、医疗、汽车等消费纠纷,则是消费者维权的老大难问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金融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23.2%。2008年,消费者对教育培训投诉上升了31.6%,对医疗服务的投诉上升了23.0%,对房屋的投诉上升了10.8%,对汽车的投诉增长了2.8%。

收藏界也有这个问题,买到赝品,买主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按照行规,拍卖公司和古玩店并不对卖出古董的真伪负责。

“现在拍卖公司拍卖品的古董有不少都是赝品”,中国人民大学吴宏伟教授说,拍卖公司之所以敢这么做,就是因为在《拍卖法》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正是因为有了这条规定,拍卖公司才敢知假卖假,欺诈消费者。

吴宏伟认为,《拍卖法》的这条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将行业利益上升为法律的行为,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具备文物鉴定的能力,在修改《消法》时应该将拍卖也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基于现行《消法》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等人士建议,应将商品房、汽车、金融、教育、药品、医疗等,改革开放以后适应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发展的新生活、新形式都应该纳入到《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只要是花钱买来的,就是商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冬教授给出了判断消费品的简单方法。

“消费品不应该由价格高低决定其是否属于消费品”,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呼吁,应扩展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

消费者维权难,与之相对的另一方,法院也觉得困扰。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庭长对此深有感触,由于现有法律没有将消法行为单独列为一个“案由”,使得法院在接到这类诉讼时,很难找到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即便受理也不好做出恰当的判决。因此,他建议,《消法》修改应明确消费者的定义和举证责任倒置。

引入惩罚性赔偿

和索赔难一样,赔偿标准低,则是现行《消法》的另一主要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等学者多次建议,现行《消法》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而今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0倍赔偿,这反映了惩罚性赔偿现在已经成为了损害赔偿的一种发展趋势。

他们认为,《消法》49条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太粗,可操作性不强,应该进一步细化。应该对双倍备尝做出必要的修改,因为大量假冒伪劣消费品,如牛奶等单价都很低,仅仅是双倍赔偿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经营者继续损害消费者的目的,因此应该提高现有的赔偿的标准。

至于,商品房等是不是也应该提高几倍赔偿,学者们表示,可以探讨研究。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则进一步认为,《消法》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陈剑表示,社会上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看起来是个人的问题,但汇总起来最后就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仅仅填平消费者的损失,并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对于欺诈行为,

美国消法实行的是惩罚性赔偿,比如美国法院几次对烟草商的巨额罚款,不仅是对提起诉讼的消费者的赔偿,更是对全美国烟民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简单的处以产品价格10倍或者几倍的赔偿,而是要看赔偿是否能穷尽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因为惩罚的目的是遏制损害消费者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赔款”,陈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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