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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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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王毕强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毕强  11月27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两项关于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要程序性规范文件。这两个文件将在2010年1月1日同时施行。

反垄断法专家表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有利于未来企业申报和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能够更加公开、公正的进行,使申报和审查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此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工作,遵循的都是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内部程序规章。有关专家认为,尽管商务部11月27日出台的这两个文件,其内容基本上是商务部内部规范的延续,但其制度化、公开化的意义不可小觑。

所谓经营者集中,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企业间的并购,以及企业股权等控制权的变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间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要主动向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构商务部进行申报,并由商务部做出是否批准该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商务部是法定的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则分别担任,查处价格垄断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机构。

来自商务部的最新数据显示,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6月底,商务部收到58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审结46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2起,禁止集中1起。

随着中国开始实施《反垄断法》,这部法律也越来越为中外企业所重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以及之后的几项经营者集中大案,都引发了国内外经济、政治界以及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其中,申报和审查程序的不透明,成为有关方面质疑的重点。有关专家表示,商务部在近期出台这两个文件,将对减轻国际上对中国反垄断审查,以及是否继续开放国内市场的疑虑有所帮助。 

申报程序: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定义和计算方法

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办法》明确了营业额的范围和计算方式。

在商务部2008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仅规定了申报门槛,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对于,营业额的定义和具体的计算方法,此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解释。这在实际申报和审查过程中,难免引起有关企业的争议。

此次,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其中,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单个经营者;与该单个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单个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单个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以及上述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商务部规定,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人应当提交完备的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商务部发现申报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另外,如果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务部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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