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2)
审查程序:规定了听证会制度
在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方面,为了更为全面的评估,某项经营者集中会给行业内企业和上下游行业带来的影响,商务部规定了听证会制度。
文件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主动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在举行听证会时,可以通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并可以酌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听证会制度同时考虑到了对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听证会参加方出于商业秘密等保密因素考虑,希望单独陈述的,可以安排单独听证;安排单独听证的,听证内容应当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将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
其中,初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应当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设定了一个允许提交书面抗辩意见的合理期限。
商务部规定,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此外,商务部还规定,商务部应该书面通知企业审查的结果,对商务部做出不予禁止决定,或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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