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公权力控制舆论监督非常危险
汪言安
13:34
2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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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汪言安 经济观察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看到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网上全国通缉一名记者的报道后,第一反应是什么?您的初步判断是怎样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以下简称何兵):这几年来,地方政府通过动用公权力抓记者以达到控制媒体舆论的做法已经屡见不鲜,所以当时的第一反应除了有愤怒的情绪之外,就特别想知道这个记者报道的内容到底错在哪里,才导致地方公安机关竟然对一个完全属于职务行为的记者采取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做法,但是从头到尾,除了一个“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说法之外,再也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公开理由。

我一直在密切关注事件的动向,个人感觉是,公安机关显然不能“有人控告就要抓人”,尤其是对职务行为追究个人责任是不允许的。倒是报社在第一时间对浙江遂昌警方的这一行为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说明原委,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报社负责任的态度。

经济观察报:因为舆论监督,2008年有县委书记带着公安人员进京抓记者的,现在则是网上全国通缉记者,您如何评价这些行为?这些事件背后是否有共性的东西?

何兵:两年前的县委书记带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当时就让我非常震惊和愤怒,并以“西丰县委书记要封中央政法委的喉”为题进行严厉的批判,我认为,其实对于党报的负面报道,地方动用私人管道将其封杀,已非新闻。独有这种手持警方拘留证,“炫耀式进京”、“直捣老巢式”前进,确实前所未闻。

如今又发生地方公安机关网上全国通缉记者的事,真是令人哭笑不得,两个事件显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地方政府试图动用公权力来遏制媒体,而且还是以公安机关这样一个具有最强公权力特性来控制舆论监督,这是非常危险的。

长期以来,老百姓正是依靠媒体来观察和监督政府、以及一些与之相关的上司公司的运营状况,若政府动辄对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和记者直接采取打压和控制,老百姓将对其失去观察,这也是非常可怕的。

经济观察报:从一名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看,这个事件该如何解读?媒体舆论监督与商业诽谤之间的分界线该如何划定?

何兵:我注意到了浙江遂昌警方“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提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对嫌疑人进行通缉的前提,是该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下落不明或在逃,需要通过全社会来找这个人。遂昌县公安局对当事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记者的报道确实是捏造事实,二是记者依法应该被逮捕。但从浙江遂昌县警方所提供的公开说法了,这两条至少都是不明确的。

媒体滥用舆论监督权的危害也很大,但是如果过于保护商业的权利,舆论监督权也就没有了,因此,这中间实际上是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尤其是对于商业上市公司而言,他们本身就有对投资人和股民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只要不是带有“明知”和“恶意”的特点,就不能认为其属于“商业诽谤”,法院的判决都很难做到完全正确,何况媒体记者的报道。

而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我认为企业按照“自诉罪”来处理比较合适,即上市公司认为该记者的报道带有明显的恶意而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就直接去法院起诉记者所在的媒体和记者本人,而不是运用公权力来对记者进行通缉或抓捕而变成公诉。

企业去法院上诉,至少还能给媒体与记者在公众面前摆出事实、公开答辩释疑的机会,也很容易弄清楚各自责任和对错。如果双方的提供的基本证据证明记者报道的“恶意”,法院可以发出禁令来禁止媒体报道的传播以及其他媒体的转载,而不是动辄去拘人,即使需要拘人,也要有确凿的拘人条件。

经济观察报:当前利用公权力对抗舆论监督事件频发,您觉得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吗?有没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何兵: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应对危机思想和法制意识的淡漠,以后还会有出现这种动辄利用公权力来维护自己或利益集团利益的事件发生。应该说,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迫于压力的地方公安机关公开宣布“撤销通缉决定”,这是媒体维护舆论监督权利的一次重大胜利,但我个人还是持比较谨慎的乐观,因为经济观察报是一份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报,而且事件一发生即得到了来自同行和新闻主管部门的支持,试想一些在地方政府管辖之下的地方媒体,若遇到类似事件,处理的结果恐怕就没有这么乐观了,这也是现实。

经济观察报:通过这些事件,又有哪些需要反思的呢?

何兵:当然需要好好反思。我觉得要说这个事件需要反思的地方,那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上市商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时候,确实需要调整过去的那一套借助公权力捂盖子的思维了,因为在互联网资讯日渐发达的时代,即使面对不利于自己的舆论监督,也不宜只想着去控制媒体而不检讨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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