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何晓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根据新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据媒体报道,我国1999年出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次出台的规定将审计对象进一步扩大。
规定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审计工作可在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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