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三审稿通过 条款更人性化
席斯
2011-02-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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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席斯 实习记者 郑奕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酒驾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恶意欠薪等行为的犯罪认定和惩处力度做了修改。

关于醉酒驾驶

针对二审稿,部分常委建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作如下调整:第一,进一步明确“醉酒”的概念;第二,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对此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同时,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不利于预防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

因此建议维持二审草案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食品犯罪罪责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建议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规定的处罚。删去该条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审稿中这一规定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恶意欠薪”略有调整

二审稿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
部分常委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条例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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