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 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1)
降蕴彰
2011-03-03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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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降蕴彰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之后或将迎来首次修订。

本报获悉,上周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而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 “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09年上半年,人保部就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下称《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此方面内容的“不足”,但来自多方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使得本已经过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的“成型”《条例》,至去年年底基本“泡汤”。

出台《条例》无望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上述报告,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与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数次沟通,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时间表。

《条例》告吹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短时间内曾引发了劳资关系的空前紧张。

据了解,当时很多用人单位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返聘回来重新工作,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保险等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此,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山东、福建、陕西、广东、辽宁、江苏六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次检查结果发现,很多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甚至还包括一些效益很好的央企和名牌高校,都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而这些国有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规避应该给予职工的参加社会保险、辞退赔偿等责任和义务。

本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一些建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求抓紧制定相关 “劳务派遣条例”,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

按照建议,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人保部开始着手制定《条例》。

根据官方数字,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人。

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不过,人保部并不认同全总给出的统计结果。人保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麟在去年10月底召开的 《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劳务派遣的占比数量约为7%至8%,而国外劳务派遣一般是在2%至3%。

王振麟引用的是2700万的数字,但他同时表示,这个数字太大,“值得商榷”。王振麟还透露,人保部正在制定《条例》,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可能近期就会出来”。

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未露面。知情人士告诉本报,人保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反对声音很大,同时庞大的劳务派遣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因素。“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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