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 征集各方意见(1)
陈平平
2011-04-2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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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陈平平 新华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31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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