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鼓励新能源投资行业“待遇”有差别(1)
于华鹏
2011-05-0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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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于华鹏 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下称《目录》)日前出台,该目录代表了“十二五”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取向。在这份新目录中,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能源产业作为鼓励类的新增条目赫然在列,这也是《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等具体行业规划出炉前,来自国家层面对该行业的最新意志体现。 

但新能源类中不同行业所受的“待遇”截然不同,与太阳能与生物质能的详细鼓励相比,风能与海洋能仅一句带过。对此,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这只是政策上鼓励和指导的方向,不代表未进入鼓励类就不支持其发展。 

新能源的春天 

作为框架性的文件,《目录》具有产业发展方向性的坐标意义,同时,也是在具体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前最先体现的国家态度。 

去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巡视员熊必琳对外界公开表示,新版目录将突出战略性和前瞻性,突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转型升级,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及装备坚决淘汰。 

同时,细化条目内容,原则上将细化到具体领域或产品、技术、工艺、装备和服务,力求界限清晰,准确反映产业政策要求,避免引发歧义。 

从公布的新版本来看,目录(2011年本)维持2005年本分类不变,仍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其中鼓励类新增了14个门类,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综合交通运输、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等。 

这14个门类几乎涵盖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全部内容,记者发现,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一环的新能源更被单独列出条目,予以鼓励。 

此前,2005年本和2007年修订本(征求意见稿)上,新能源仅在电力条目中以鼓励“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句话涵盖。 

本次修订则更细化,新能源条目下涵10个子条目,内容涉及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和海洋能等。其中针对生物质能发展的条目最多,共5条,太阳能发展的鼓励条目4条,海洋能等1条。 

“‘十一五’发布的目录主要针对节能减排要求制订,而新的目录则在减排要求上提出了培育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国家提出了‘十二五’的减排目标和新能源的消费比重的约束性指标承诺,所以在目录上已经有所体现。”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记者表示。 

风光两重天 

与生物质能的条目细化、链条完整不同,其他能源的鼓励则略显单薄,其中风能和海洋能仅以鼓励“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和“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一句代过,此外未有更多提及。 

相比二者,太阳能则鼓励条目则更为清晰,包括了鼓励“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等。 

为何同是新能源,却遭遇冰火两重天? 

按照此前2005年底下发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鼓励类的定位和描述,鼓励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具体地,规定要求鼓励类项目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从该要求上看,风能和海洋能的“简单”则有理可询。以海洋能为例,目前的海洋能发展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前期的新能源发展、出力还要依靠风能和太阳能为主。 

“但风能目前无论从规模还是整机的技术上相对其他新能源种类都发展快,装机近几年连续翻番,现在风电的问题主要是并网和淘汰落后机组方面的问题,所以在鼓励类中没有过多体现不难理解。”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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