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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开除工会主席须上级工会同意

  
作者:吴璇 孙琳琳
发布日期:2007-09-26

经济观察网讯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修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指出企业若开除工会主席,须上级工会同意。

  解聘工会人员须先找工会

由于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主席或工会其他工作人员常常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该现象在广州影响较大。该《规定》增加了相关保护性条款: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意见。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事先征得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同意的,应当由单位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免职程序。职工因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工会有权监督社保基金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工会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处理纠纷时,这种双重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职责的履行。为了保障工会能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规定》称,单位副职以上行政领导及其近亲,不得作为该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已承担的用人单位管理职责与履行工会职责有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规定》还称,对于劳动权利和其他切身利益,职工和工会有权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在收到职工或工会书面要求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集体协商。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否则,工会可以要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的,单位工会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会还有权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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