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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消协去民间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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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王毕强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毕强 一直以社团组织身份存在的各地消费者保护协会,正在纷纷谋求变身。其目标是转变身份为事业单位,协会职工进入公务员序列。

本报获悉,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重庆、海南、湖南、湖北等省市已经将消协改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目前,消费者协会挂靠在各地工商局之下,消费者协会更名为委员会后纳入政府序列,由地方人大批准便可实现。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消协会议上,消协是否应更名为委员会,并纳入政府行政序列,成了各地消协负责人争论的焦点。

一位地方消协人士告诉本报,纳入政府体系后,消协的权利会有所扩大,更利于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而更有协会内部人士称,更名之后,内部职工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工资待遇各种福利,将会有大幅提高。“现在协会职工工资2000多,同级别公务员工资是6000多。”

已经实施20余年的消协体制,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各界对于消协的质疑也越来越多。不过,对于消协变身事业单位,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就应该是一个民间群众组织,而不应进入政府序列。

至于进入政府序列是否就一定会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职能,消协自身似乎也很难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

消协与消委会

“我们怎么能和上海比呢?”广西河池市消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提起消协改为消委会的效果有些失望。

让这位工作人员羡慕的是,上海市消协成功转身为消委会后,在维权力度和人员福利待遇方面都得到了切实的改善。

作为全国第一个尝试变身的城市,上海市政府早在2004年就经上海市人大表决通过,将上海市消协正式改名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的做法随后成为各地消协心目中改革的理想模式。记者在采访其他地方消协工作人员时,他们经常会提及上海模式。

消协和消委会有什么区别?很多消协人士都不愿意正面回答。

尽管被其他地方消协当成标杆,上海市消委会负责宣传的沈主任却坚称,“和改名前比没太大变化。”

在谈到改名的初衷时,这位沈主任强调,市政府觉得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消委会可以做更多的工作。

有专家指出,通过市人大决议成立的机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便具有了行政色彩。

对于这个变身,厦门市消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回答的比较直接:“协会属于民间群众团体,改成委员会以后政府的色彩会更重一点。”

这位厦门消委会的人士说,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民间组织的维权力度肯定不够。改名可能会对今后消协的发展更有好处,让消协不再像单纯的民间社团,其定位也会更准一点。

“我们要开展一些工作,都要和工商局的12315等执法部门一起去做,像抽检样品,不合格产品怎么处理,一定要工商部门来做。因为消协的七项法定职能里面没有执法和监督职能。”

消协的身份定位源自1984年,当时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规定其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现行的《消法》也规定,消费者协会属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有地方消协人士介绍说,消协改名消委会的制度设计,就是想使消协行政化。

对于各地消协进行的改名运动,对地方消协负有指导职责的中消协态度谨慎,“现在这个问题很复杂,到明年才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之所以要等到明年,是因为《消法》的初步修改将在今年内完成。

地方消协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中消协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中消协为了这个问题,每年都不停的提出新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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