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利三分一年后(1)
杨兴云
2010-10-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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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杨兴云 “大部制”运行一年之后,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曾经按照规定对改革效果进行评估,初步的结论是,深圳大部制运作步入正轨,较好地解决了改革前职能分割、交叉扯皮等问题,部门运作更加协调。

深圳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立勋认为,和几年前相比,这次深圳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得很快,在于手中有尚方宝剑。“一直以来深圳都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现在中央给了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帽子,意味着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深圳也要做试验。”

“深圳的大部制改革不同于顺德和珠海,核心内容是将行政权——三权里的一权,分解成行政、决策和监督三个部分,打破过去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管理格局。”杨立勋说。

在建立特区30周年之际,温家宝在深圳发表的关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讲话引发了震撼效应,人们的目光再次聚焦深圳。

行政权力“三分”

对于深圳大部制改革,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特区问题研究专家黄卫平认为,其实是“深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上,试图主动引导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并事实上成为中国地方政府探索行政体制改革的‘火力侦察点’。”

一年前的深圳行政机构改革,46个政府工作部门减为31个,减少近1/3。

按照改革方案的设计,深圳机构改革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三分”,设置委、局、办三类机构。其中“委”是决策部门,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局”是执行部门,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办”是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委”、“局”之间最终将形成“行政合同制”,以此来考察绩效,实现行政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对此进行监督的“监督”部门,则是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主要“操刀者”之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表示认为,深圳此次“大部制改革主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职能界定,就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政府不该管的事情要坚决拿掉;二是合理调整设计政府工作流程”。

然而,这样的改革方式依然困难重重。据参与深圳“大部制”改革方案编制的深圳市编办有关人士介绍,最大的阻力是来自现行的制度性规定。在取消一些行政审批职能、调整转移一些职能的时候,遇到了上位法的问题。如果是深圳市的条例,可以自行调整和修改;但如果是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只能向上报告。这就导致在一定的时间内改革后的做法和上位法相冲突。

此外,关于深圳“大部制”与顺德“大部制”的异同问题,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深圳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与顺德的“大部制”改革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具备可比性。

比如,党政放在一起在顺德是可行的,但深圳如果直接套用“党政合一”模式,在机构上可能是精简了,但在很多具体社会事务上一点缓冲的余地都没有,对于深圳这样的特大城市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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