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首次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 问题官员两年不得提拔
张然
2011-03-2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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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近日公布,首次明确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另外规定被问责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在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重点细化。此次办法中,一个亮点是首次将党委领导也纳入到问责范围内,“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问题官员两年不得提拔

据报道,对比中央的暂行规定,北京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最大一个变化是加重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理。

暂行规定中,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而京版的实施办法删除了这一条。代之以更严厉的条款: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七种可被问责的情形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3、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4、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6、违反用人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近年问责后复出的部分官员

2007年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省原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任该县县长助理职务。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在2009年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于2008年11月调任邢台市副市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初当选为邢台市市长。

2009年4月,“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

2009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因出国“豪华游”被免职,两个月后,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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