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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韦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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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再次“无保释放” 特侦组抗告失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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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韦承武 此前陈水扁被“无保释放”引起负责扁案的特侦组的不满,随后特侦组向“高院”提出抗告,但最后仍以失败告终。

身陷弊案遭起诉的陈水扁日前被无保释放,特侦组提出抗告成功,“高院”发回地院再审,12月18日下午2点半重新召开羁押庭审,陈水扁如期出庭。特侦组和台北地检署共6名检察官“舌战”陈水扁及其律师团成员郑文龙、郑胜助。虽然花了将近5个小时的庭讯,法官还评议了3个小时,最后仍维持原裁定,再次将陈水扁无保释放。

法院提七大理由释放陈水扁

据台湾媒体报道,合议庭认为,没有事实足认陈水扁有逃亡之虞、检察官也未提出具体事证,证明扁有串证、湮灭证据,虽然犯罪嫌疑重大,既然无逃亡之虞,且可用轻微手段代替羁押,就不能单以涉犯重罪羁押。合议庭七项裁定理由如下:

一、陈水扁案发迄今,没有逃亡事实。检察官指称被告能支开“国安”人员,经讯问在场“国安”人员,表示不会任由扁单独外出,即使是私人行程,还是不可能任由扁单独行动。检察官仅以被告在海外有巨款,认被告有逃亡动机,与羁押要件不符。

二、检察官指称被告与多名共同被告、证人勾串或湮灭证据部分,都在侦查期间,本案已经起诉,显见检察官已就本案相关事证加以巩固,案件起诉移审法院,被告迄今并无任何勾串证人或湮灭证人的行为,尚无事实足认被告于本件审理中有勾串证人或共犯之虞。

三、检察官指林德训、马永成、陈水扁、吴淑珍等四人利益不同,律师竟与四人律师共同开记者会,显见仍有勾串之虞,但依检察官提供的新闻报导,却载明马、林的律师努力与扁珍切割、不断强调自己当事人没有A钱,可证明利益不同的被告,所选任的律师在同一记者会,各自为当事人陈述,难认彼此有勾串之虞。

四、检察官指被告有干扰行为,从张玮津公开照片时间,是在被告羁押禁见期间,显然不是陈水扁指示,照片上书写的文字语意暧昧、作用不明,难免启人疑窦有影响检察官的联想,但难以此为羁押事由。

五、证人杜丽萍自杀事件,原因为何,检察官并未释明她自杀的原因与被告有何关联,况杜女自杀当时,扁还在羁押禁见中。

六、本案移审后,无事实足认陈水扁审理中勾串证人陈镇慧,为防止与证人勾串,可以命不得与证人、侦查公务员有危害或恐吓行为,违反者可羁押回笼的条件即可。

七、从检察官所言,对被告会与什么证人勾串,显然不甚具体,串证必需有具体的证人存在为前提,不得泛指所有证人均会串证。

陈水扁有逃亡之虞

尽管是“无保释放”,但并非就等于完全自由了。

台北地方法院18日维持对陈水扁无保释放裁定,附带要求应遵期到庭、不得对本案相关人实施危害或恐吓。法官仍认为检方无法充分证明陈水扁有串证及逃亡之虞。

18日开庭时,仍由上周将陈水扁无保释放的审判长周占春和法官何俏美、林柏泓审理。检方提出3项新事证,包括陈水扁家对前元大董事杜丽萍施压,导致杜交保隔天有意轻生,以及假借为幕僚陈镇慧等人聘请律师,实际却是行监控之实,还有陈水扁通过张玮津接近检察官吴文忠、朱朝亮事件更是政治阴谋,证明陈水扁有干扰证人、被告之意图。

特侦组检察官林嚞慧在庭上表示,陈水扁虽无逃亡事实,但有逃亡之虞。他认为,只要陈水扁排除随扈,他绝对有管道、有动机逃亡。林嚞慧以黄姓少年事件为例指出,当时陈水扁就在没有随扈陪同的情况下前往,换言之,只要陈水扁愿意,随扈可以不必跟在他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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