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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行义务教育校方责任保险

  
作者:宋清华
发布日期:2008-04-15

网络版专稿 记者 宋清华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险投保范围包括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通知指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办法。

教育部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制定责任限额。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责任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通知同时要求,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通知强调,不依法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保险公司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探索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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