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与现实缺陷
2011-05-06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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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

章润教授提到了法学教育和现代社会应有的复杂联系,特别是提到了情理、活法这些被我们现在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忽视的领域,我很赞成他的看法和忧虑,这些确实是我们多年来制度建设和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重要缺陷。那么,中国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和意识是怎样的?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又是在一个什么样的处境上?

首先,中国的法学教育从哪儿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从晚清民初创办新式教育开始的,它当时的定位是属于新式教育的一部分。新式教育区别于中国以四书五经为内容、以科举为中心的旧式教育,它以西学为内容,旨在为当时推进国家近现代化提供崭新的教育基础,同时也是国家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政教育被认识为新式教育的一个核心构成。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学教育在中国近代的发生,彰显了中国近现代政治、社会和文化改革的特点,但是正因为这种改革性,所以它就又必然缺少现实基础或缺少内在成熟支撑而不可避免具有探索性。所以,我们看到,这百年来的法学教育,确实就是不断学习的、不成熟的、不断探索的特点。

晚清的法政教育,一般认为是1902年开始的,当时晚清在新政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开设了一些课吏馆,旨在对候补官员进行新政教育,但不是很成功,1905年兴起立宪风潮,这些课吏馆立即改头换面,成了法政学院,这就是中国最初的法学教育的开始。可见,中国法学教育一开始是官方主动开办和推动起来的,是要开启官智的,属于新官吏培训机制的一部分。所以,它是由晚清政府安排改革的体现,那么也就难免受到晚清保守政治的扭曲。实际在历史上晚清政府新政也好、宪潮也好、变法也好、法制也好,都体现了极大的顽固和保守。所以最后君主立宪不成,倒爆发了辛亥革命,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最近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一种观点提到,晚清保守到甚至想把铁路收归国有,因而导致保路运动和立宪派对清廷的绝望,这也是辛亥革命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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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政教育来说,由于这种向上性,一开始就受政治保守势力局限,与开官智有限范畴相结合,本身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不是直接扎根于法学教育规律本身。需要提到的是,中国自来缺少法治这个东西,所以在晚清和民初,无论政治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存在对于法治认识上巨大盲点。1919年民国建立后的新文化运动,提出来两个东西,一个叫做民主,一个叫做科学,就是德先生和赛先生,但是却没有提到也要法治,即罗先生。民主这杆旗,大家知道到了民国后来,由于缺少法治作为明确和护卫,政治家即按照民族危机和外有强敌的政治逻辑,最后都以捍卫主权的理由转向了集中政治。我们今天,也在民主后面加上了“集中”两个字,改了一下。科学这杆旗,后来也不是全面的科学,到今天缩小为科技强国的说法,而科技强国又重在技术上,所以新中国教育的重点在科技教育或者说工科教育。所以很可惜,中国法学教育由于一开始就少了法治这杆大旗的观念高举,缺少现实政治和社会的法治自觉支撑,尽管作为新式教育的一部分而被提出,但是从晚清到民国乃至到今天,都存在这些先天的不足。

所以,历史地看,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来说,一方面是存在由学习型所决定的成熟过程的缓慢性,西学东渐,学好一门外语都很困难,何况是完全陌生的法治体系、知识和文化的学习;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存在自身基础的阙如,即政治和社会的先天不足,这种不足导致了它与政治社会现实博弈的不可避免和艰难,现实政治的保守、社会观念对于法治的不自觉、长期人治社会的教育习惯等等,都导致中国法学教育面对障碍重重、困难多多,从而定位容易偏离、发展容易异化。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它的合理发展是跟现实的法治建设不断互动的过程,其成熟和健康发展必定依赖于现实法治改革的成熟和健康发展,反过来也推动法治的逐渐形成和发展。

其次,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法学教育的情况。总体上,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依旧是中国近现代化的新式教育的延续。不过存在一个重要转折,就是新中国拥有特殊的政治理念和思想形态,这些对于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全部教育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此外,新中国建国前30年几乎废除了法学教育,因为政治挂帅的政治模式和社会治理不能容忍哪怕一丁点的法制。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使得中国不仅发生经济的重大转型,也发生政治与社会治理的重大转型,法学教育因此也得到恢复和发展。今天,法学成为显学,法学教育也成为热门教育。应该说,3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提升。但从我们刚才讲到作为现代社会特点的民主、科学、法治这些基础性的东西,法治一直还只是一种理想,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民主这个东西也主要还是民主集中,但是科学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发扬光大,尽管缩小到了科技教育、科技发展的狭小范畴。总的来说,如果要给我们今天法学教育一个评价,我觉得可以认为,30年来法学教育发展很快,成就很明显,对于现实法治建设和政治社会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觉得问题也是明显的,我个人诊断有这么几点:

第一点,法学教育依旧不够成熟。这跟我们讲的作为学习型的法学教育历史上不成熟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定位仍然不清晰。法学教育本来应该定位于法治人才培养,而法治人才其性质上又必然是一种卓越人才,但是我们对于这一简单定位却始终难以到位。在欧陆,法学教育建立在本科起点,但是最后是以80%的残酷淘汰达成合格法律人才遴选的,这就是所谓精英培养。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很长一段时间法学教育五花八门,甚至有的办到了中专、专科、函授起点,法律职业成了滥竽充数的大本营。所以,我们目前的主要问题还是定位问题。

第二点,法学教育目标仍较严重偏离。这与我们晚清官办法政学堂传统有相似性。法政学堂作为晚清和民初以开启官智为目的而开办,是密切配合于当时的政治现实的,因此沦为官吏教育的一部分,并没有真正的独立,谈不上是要真正地培养法治专业人才。在今天,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是不是真正培养法治专门人才上面也经常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偏离。一个时期,法律人才甚至被简单地等同政工人才。此外,我们在这30年法学教育急剧扩张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向下办学的现象。法学教育成为了很多大学创收的工具,被认为办学条件简单、好办。

第三点,法学教育的欧洲模式路径依赖严重。从晚清到今天,我们的法学教育从模式上主要取法欧洲特别是以法国、德国为主。但是欧陆法学教育本身存在历史的不足,就是过于专注学术研究而不是关注制度实践。民国时期,国内政府办学出现了真空,私立法政学校发展起来,但主要的模式大都是师法欧陆。最有影响的像北京朝阳法学院,据说是1912年江庸等人私人筹资所办,作为民国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法学院之一,采取的完全是欧陆的法学教育样板。南边有名的东吴法学院是教会所办,作为例外以教授英美普通法为主,但这种情况十分罕见。这种欧陆模式导致了我们今天在法学教育上极大的弱项,就是实务性严重不足,导致法学生往往只知道在某些唯学术的场面夸夸其谈,却不具备实践能力。此外这种过度专业学术切割的模式,也存在专业狭窄的避害,只知法理而不知刚才章润教授所讲的情理、社会、伦理的情况绝对不是少数,法律人成为片面的人。

第四点,法学教育和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存在严重脱节。这就是法学教育的现代性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学教育远远不足,赶不上时代要求。现代社会非常复杂,特别是在今天科技、产业这么发达,再加上章润教授刚才讲到的私性张扬的特点,社会治理是非常复杂的。目前,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的模式、体系和内容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的范畴,我们的老师只在普通的民法典、刑法典等领域具备了一些一般化知识,但是对于不可胜数的特殊领域,在需要复杂而细致的治理设计的那些地方,我们的制度和我们的教育还远远没有准备好。复合型人才依赖于复合型培养,学化工的再学法律,才能够更好思考化工规制问题,学食品的再学法律,才能够更好思考食品安全规制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复合型法学教育的存在,这种复合型人才那就是缘木求鱼。

第五点,欠缺严格的职业准入机制。我们法律职业准入有没有机制?当然有,那就是司考制度加上几个与司法机构有关的组织法。这些年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进展,就是司考制度以及有关组织法确立起来的专业化方向。但问题并不是就解决了,在这些方面,我们虽然有了形式上很重要的第一步,却还在实际上存在许多十分艰巨的“仍需努力”之处。第一,我们在600多个法学院系之上缺少一个合理的自律机制。目前的机制一方面过于行政化,另一方面又存在既得利益者的垄断性,并没有一个合理的监管和自律体系。例如美国的律师协会和法学院协会,就是由非常合理的内在机制和外在约束建立起来的法学院教育和法律职业者的自律机制。

第二,我们目前的司考制度本身存在相当程度的机械主义,尽管司考在不断进步,但是某种意义上还是降格在简单法条主义的场面。成熟的法治国家是怎么考试的?当然是系统水平的,有的国家某门考试甚至就是几道题或者一道题,是靠对于系统的把握程度,从规范到制度,从制度到理论,从理论到政策,既有细节,更有整体,这样考试出来评价的素质是不一样的。

第三,我们目前组织法、职业立法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遴选、定位还都存在相当多值得研究和改进的地方。总之由于在准入机制上的不足,我们法学教育就缺少合理评价、被向上拉的有效机制,泛滥和松弛也就难以抑制。

第六点,教师和学生的国际能力普遍不足。这是显而易见之事,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能力成为一种基本条件和素质。

所以,对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来说,依旧存在以上如此多的问题,很多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学习型国家、学习型新式教育在过程中的问题。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这些问题,取决于消除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改进促成这些问题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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