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成为监管重点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程志云 12月16日,银监会公开披露了11月7日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指引》要求,凡是《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必须通过公开媒体向公众披露其资本计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同时,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也成为监管重点。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被投资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以及特例处理情况。
而对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并表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对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除此以外,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以及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所需要披露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的期末数、附属资本的期末数、资本的期末数、资本的扣除项、核心资本扣除项、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以及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而根据《指引》,商业银行所需要披露的风险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之外,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披露也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披露的资产证券化内容包含: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资本计量方法等。
记者了解到,2011年1月1日该指引将正式实施。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而当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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