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利用离岸业务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倪壁东
2011-03-0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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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倪壁东  非居民业务与居民业务混业经营、全面开放的非居民业务、现行政策对离岸人民币业务具体操作缺乏清晰指引这三方面的情况,对国家金融安全、境内银行带来风险。这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向两会提交的《关于利用离岸业务有效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提案》中关注的内容。

作为境内首家办理非居民业务的离岸银行,招商银行在境内非居民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风险方面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探索,借助这方面的经验和认识,马蔚华在该提案中,针对当前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风险提出警告,并给出自己的建议。

马蔚华以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波和近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例,指出在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人民币未实现自由兑换的前提下,非居民人民币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市场利率和汇率,将对境内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产生巨大的压力。由于非居民业务的特殊性,从业银行将面临法律、客户、市场和操作方面的经营风险,如果经营风险传导到境内,会冲击境内金融体系的安全。

另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NRA业务(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Non-Resident Account)时,曾规定了NRA外币帐户存款受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限制,但目前NRA人民币业务吸收的资金不占银行外债指标,并且允许与在岸资金混用,突破了业务规模的限制并且已经实现了境外资金向境内的单向渗透。在非居民金融业务与居民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能否实现有效监管,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

其次,全面开放的非居民业务为境内银行带来风险。目前,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市场对非居民银行业务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绝大多数境内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缺乏非居民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全面放开的非居民业务会给境内银行带来法律、客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稍有不慎,极有可能诱发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最后,现行政策对离岸人民币业务具体操作缺乏清晰指引,不利于监管的执行。目前,境内银行为非居民提供银行服务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始于1989年的境内离岸银行服务,至今有四家经银监会审批的持牌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另一个是境内银行的NRA业务。四家离岸银行已积累了6.3万非居民客户资源,外币结算量已超过1000亿美元,该部分客户以国内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机构为主,是离岸人民币业务主要目标客户群。

马蔚华指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离岸银行在非居民市场营销、业务风险管理、后台运营和反洗钱监测、制度和系统建设等方面相对成熟,并培养了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因此,离岸银行是承担跨境人民币业务中非居民人民币业务的最佳选择。而NRA业务才刚起步,无论客户基础、银行经营能力和业务经验、监管体系建设均处于摸索阶段。

目前,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方面采用核准还是报备方式不明确,没有适用于离岸人民币业务申报的通道,造成了现行政策对离岸人民币业务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马蔚华认为,这方面是隐藏着金融风险。

对此,马蔚华在提案中建议,从金融安全角度出发,对非居民和居民金融业务采用两套独立的监管要求和监管体系,从管理制度、系统支持到统计监测使NRA业务均能真正独立于在岸业务,从而便于对其单独监管。对境内银行开展NRA帐户业务比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管理,帐户资金只能用于非居民,银行对NRA业务应比照OSA业务的监管要求坚持非居民和居民“资金分离、帐户分离、系统分离和业务部门分离”的监管红线。

如允许银行将吸收的非居民资金在境内运用,建议对各商业银行核定专项额度,既满足提高人民币业务收益的需要,又能实现有序监管。同时,规范NRA业务的开户准入,从源头杜绝非居民业务洗钱、反恐融资等业务风险。对商业银行对境内办理NRA人民币帐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资质审批。对其NRA人民币业务制度建设、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逐一验收,坚决清退不达标者。 

其次,马蔚华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管理。在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在境内开展非居民业务作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统一的《非居民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并在跨境非居民人民币业务的推动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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