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风险处置 保监会酝酿险企市场退出机制
欧阳晓红
2011-03-09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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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原本定于去年底出台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或许下发在即。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后的处置过程将会有一个参照标准。 

在日前举办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及启示党委中心组学习报告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明确“对于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将研究探索市场退出标准和程序。” 

而“《管理办法》是对保险机构‘股权转让或退出市场或其他形式’的确定,即出现重大风险后处置的一个过程。”一位保监会接近人士称。 

上述接近人士说,新规将根据保险公司存在的不同风险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也包括接管、强制转让等,而所有措施的政策依据都是《保险法》,等于是完善监管细节,推出更为细化的监管措施。 

据悉,保监会将开展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完善风险识别和预警制度,建立健全现金流监测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 

不久前,吴定富曾表示,要在全行业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切实提高行业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健全保险业防范风险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和救济制度,在风险识别和预警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提出具体处置方案,对于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研究探索市场退出标准和程序。 

事实上,基于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考虑,保监会一直都在思忖险企的“退出”问题。只不过,前段时间针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是以重组或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而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保监会可以依法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被吊销声匿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保监会规定标准,不予撤消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保监会予以撤销并予公告,并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此可见,《保险法》赋予了保监会撤销“偿付能力不达标,且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的权力。“虽然此前从未发生过保险机构‘退市’案例,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破产或撤销。”上述接近人士说。 

正因为此,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与要求,也在不断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如自今年1月1日起,保监会开始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启用后,保监机构得通过该系统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而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两会期间,直接参与制定《管理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曾表示,《管理办法》将于去年年底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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