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年内地基金公司可在港设分支机构
经济观察网讯 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日前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和经济合作,有关措施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协议,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公司可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补充协议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可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内地证劵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其完成香港注册程序的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
银行领域,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的最低总资产要求由100亿美元降至60亿美元。双方也会加强合作,包括就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以及鼓励内地银行在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在保险及其相关服务方面,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在电信服务方面,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根据补充协议四,内地将开放11个新的服务领域。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已达3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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