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营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出台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 申兴
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出台试点办法,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可以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其中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网站刊登的该办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证监会称,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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