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经理频繁跳槽再受限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任洁 中国证监会于3月22日晚间发布新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直指基金公平交易,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员行为。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范基金经理的流动。
这次新修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公平交易的有关要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和不同客户,应当一视同仁,决不允许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出有失公平的安排;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向公司索取未公开的投资信息。
此外,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的安排方面,《指导意见》也指出,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监管层此次还在言行上进一步对基金经理作出了新的限制,规定资金经理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则对基金经理的频繁流动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认定2年内更换任职单2次以上的认定为“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规定“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基金经理,都将不予注册。
据报道,证监会曾于2006年10月发布《指导意见》, 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此次是对原有的《指导意见》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新的《指导意见》及《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将于4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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