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破题 或可效仿欧美
李勇
2011-01-0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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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李勇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为资本活跃与企业融资发展做出贡献的阳光私募、PE以及VC等日渐兴起,但伴随而来的非法募集、PE腐败等问题又成为新的隐忧。

对PE的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但如何监管?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管?如果监管过度会不会对PE业产生影响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不过,近日媒体报道证监会牵头的私募基金监管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闭门召开,主要研讨欧美等地区对PE的监管经验和最新实践。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等均出席。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研讨会的召开,或许意味着亟待解决的PE监管问题从效仿欧美PE监管破题。

去年11月11日,欧洲议会决定,从2013年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集团和对冲基金的经理人进行监管,结束了最近一年多来有关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艰苦谈判。

而在此前的7月份,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自1933年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沃尔克法则直指大型私募股权基金,明确将管理资产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其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比较目前欧洲与美国两个PE市场的管理方式,业内人士认为,欧洲对私募股权投资和对冲基金出台了统一规定,而美国是将条文散落分布在各个相关法规中,由美国证监会(SEC)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事实上,此前,中国的大型PE一直实行在发改委备案。但一般PE的投资涉及二级市场的证券买卖,需要证券行业进行监管。

而此前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马瑞向记者透露,“PE在发改委备案登记已经暂停了好几个月了。”一些希望得到社保基金投资的市场化PE机构由于无法在发改委备案,暂时与社保基金的投资无缘。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资深律师陈杰鸿则认为国内可仿照香港设立管理牌照制度,未来相关管理人在PE的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可收回其牌照,并给予一定惩罚。这类似于欧洲PE监管方法,将对冲基金、PE、VC都归总到一部法规的管理体系下,通过给基金管理人发执照的方式进行管理,相当于注册制。

此前,平安银行副行长王燕辉撰文,主张建立“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监管。该“统”则“统”——由证券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遵守“合格投资人”规定和私募证券的发行营销行为,并负责监督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必画蛇添足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该“分”则“分”,按照职能监管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

去年11月14日,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证监会研究中心和发改委在对PE的监管方面已经逐渐达成一些共识,其中包括对行业监管诸多方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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