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做股指期货保证金不得超净资本3%
经济观察网讯 日前,证监会机构部向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相关内容包括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实际占用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等。东方证券金融期货部高级顾问方世圣表示,设定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
征求意见稿显示,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可以中金所会员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的方式为自营或集合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应当作为中金所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如果证券公司全资拥有期货公司,则证券公司可以作为该期货公司的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此,方世圣表示,东方证券尚未确定以何种模式参与股指期货。
意见稿规定,开展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如证券公司以自营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则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证券公司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实际占用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如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示该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约定,用于套期保值,并经监管层核准;对于已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经监管层核准。(作者:王琛琛 来源: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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