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定9大异常交易 程序化交易受限
黄利明
2010-10-2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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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10月22日下午,中金所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期货九大异常交易行为做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中金所《指引》规定,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下发《指引》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股指期货规范运行水平,专门针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中金所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减少、避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

在《指引》的制定过程中,中金所主要遵循了以下两个指导思想:一是实行自律管理关口前移。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二是充分发挥会员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会员具有接近客户和了解客户的优势,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加强客户管理、规范客户交易行为和协同交易所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此次《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和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将会员逐步纳入到期货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进一步促动会员管理客户的主动性,提升监管工作效果。

中金所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履行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防范、发现和报告义务;第二,会员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第四,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告知客户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保留有关证据。

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此次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是最受投资者关注的,该交易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外汇、证券、期货等市场。

中金所指出,程序化交易作为一种交易策略,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对于活跃市场交投、促进套利、发挥市场功能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程序化交易也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为此,国外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采取了各种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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