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发布报备指引 强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
田芸
2011-03-1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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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芸 中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今日发布报备指引,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提出界定标准、报备流程及监管措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称,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经征求部分会员意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近日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报备指引》),对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界定标准、报备流程及监管措施作出规定。《报备指引》于2011年3月14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同一天公布了《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的通知》。

同日,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公布了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报备事宜,并定于3月15日举办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视频会议。

据了解,四家交易所公布的《通知》》不仅明确了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而且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金所透露,《报备指引》明确了实际控制的定义,即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报备指引》从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等关系角度,对实际控制关系进行了界定,列举了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八种情形。 

《报备指引》明确了客户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义务,对新老客户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客户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的报备等情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明确了未报备责任及监管措施。 

此外,《报备指引》对会员管理客户报备的义务及相关责任作出规定。今年以来,根据证监会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监查工作力度,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示精神,上期所对违规案件继续严格查处,包括增配监控人员做到人盯品种,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交易、对敲等违规行为,根据交易所规则给予及时处理,对于盗用他人期货账户转移资金等涉嫌违法行为移送证监会稽查局处理,对于市场潜在的重点风险予以及时发现、跟踪、分析、评估和预警,坚决杜绝可能出现的价格操纵行为。

去年11月,上期所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后,累计处理“异常交易行为”92起,其中自成交超限54起,频繁报撤单超限38起。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超限的客户所涉及会员进行电话提醒91次;约谈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5次;将异常交易行为达到2次的7位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全体会员通报;对异常交易行为达到3次的1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并对其所在会员单位下发《监管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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