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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7
张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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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交强险”需同时缴纳车船税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张景胜  除免税车辆以外,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将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鉴于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今后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将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

保监会负责人称,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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