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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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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三大问题成焦点

经济观察网讯    昨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为7月1日之前该办法的如期出台做最后的准备。 

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费率浮动是否应该同时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挂钩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来自法学界、保险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会上各抒己见。 

“费率浮动非常有必要” 对于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大势所趋”,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中国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律师认为,目前实施的时机还不成熟,应待交强险及其相关立法基础完善之后再推出。 

“浮动因素和比例设置不应简单化”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观性的“犯规”。但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 

“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在今后实施中能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这成为专家们最大的担忧。邹海林教授提出,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无序竞争是目前的现实,将来在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过程中,各公司为拼抢业务,可能会对该上浮的车主不执行上浮、不该下浮的随意下浮,以此作为竞争的筹码。因此,必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据悉,保监会自6月15日公布草案以来,10天时间内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696件。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明确表示,保监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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