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浮动费率应用出台 暂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脱钩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欧阳晓红 6月28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交强险浮动费率新闻发布上,保监会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文件)。
该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从A1至A6为六档,具体如下: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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