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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
欧阳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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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QDII正式出台 15%保险资金可“试水”海外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欧阳晓红  昨日,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由此,中国境内保险机构首次获得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

按照保监会7月24日公布的2.53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来计算,意味着将近3800亿元保险资金获准“出海”。

据了解,与2004年旧版《办法》相比,此前保险资金的投资对象为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新《办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地区货币,包括境外资本市场上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

《办法》同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

另外,《办法》还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各方人士均表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是渐进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保险资金不会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向国外。“因为国内公司对国外资本市场还不太了解,从人才、技术等各方面都必然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对国内股市不会有大的冲击。

 

延伸阅读:保险境外投资大事记

 

2003年6月,保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但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2005年初,平安保险获批运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额度17.5亿美元。后来,中国人寿、中国财险也先后获得境外投资额度。

2005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允许保险公司将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10%以内的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股票市场,投资对象限于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

2006年4月,央行发布“5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

2006年12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这是内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的第一张资金运用“通行证”。

2007年7月,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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