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QDII政策放行 实施细则依然玄虚
本报记者 唐君燕 上海报道
“和出台的办法相比,尚未正式颁布的实施细则才是最重要的。”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不过,在业内看来,这个被市场一致视为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发展阶段主要标志的办法,只有在相关实施细则的配套出台后才更具有实质意义。
当市场尚沉浸在对保险资金QDII办法的一片欢呼中时,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就在24日,一个名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境外机构意见)》(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悄然发至相关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并要求在本月30日前把相关建议上报保监会。
从记者手中掌握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总共九章五十条,分别从资格、申报、品种、协议、风险、信息和监督等几个方面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记者看到,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细则规定要求的境外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股票型基金、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股权等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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