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一日出台四份监管规章
网络版专稿 记者 欧阳晓红 市场环境竞争加剧之际,中国保监会亦加大了监管力度。7月10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简称《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探索实践,初步构建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的三支柱现代保险监管体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
袁力说,目前,大部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占比为87%,特别是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但有一小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业务发展过快,其偿付能力未能合规,保监会正敦促其改善治理,尽快补充资本金。
《规定》要求,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100%;充足类Ⅰ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之间;充足Ⅱ类: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而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表明,保监会将采取一项或多项监管举措,如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转让保险业务或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保监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另外两个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昨日消息称,保监会日前下发了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制度体系。其中,《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运作和监管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在董事会规模上,《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在董事会构成上,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启动董事补选和董事会改选工作,导致董事长期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或超任期的现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指引》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同时,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相关内容。
针对许多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指引》还着手健全董事会会议制度,把完善会议制度作为重点。《指引》规定如果董事一年内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该董事作书面提示。
《指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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