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颁布 百亿资金松“绑”
网络版专稿 记者 欧阳晓红 备受业界关注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保险保障障基金公司化运作正式启动。
9月16日,来自中国保监会的消息称,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部委联合出台
《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而保监会在总结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考虑保险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办法》。
该人士说,《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缴纳基数,以及部分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风险屏障作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险法》和《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或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用以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办法》规定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大亮点
新《办法》的四大特点是,一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完善基金管理体制。而经过论证,其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二是调整基金缴纳基数,新《办法》参照国际惯例,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业务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三是调整基金缴纳范围和比例。
其具体缴费规定是,《办法》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除此之外的各类政策性保险均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年金所有者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为此,《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有关业务也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不过,针对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消费者不断增加的情况,《办法》又将投资型财产保险、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等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并明确规定了缴纳比例。由于《办法》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扩大了缴纳范围。同时,考虑到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已达到一定规模,为不增加保险企业负担,《办法》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以及短期健康险的缴纳比例从1%下调至0.8%。由于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受到政策调整影响较小,其缴纳比例维持不变。
最后是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兼顾安全与收益。新《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按照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资金运用渠道的放宽,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资金运用收益,增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办法》还明确了有关单位的监管权限:保监会负责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等;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批预算、决算方案等;”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然而,“在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目前规模为100亿)时,由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经商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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