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09年保险机构分类监管启幕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12月2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透露。这意味着,保监会将在2009年全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据悉,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开始探索分类监管,但原有做法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经过近一个时期的努力,新的分类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吴定富表示。
吴定富指出,分类监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以防范风险为核心。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好的五大类指标,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五类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二是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三是稳步实施,逐步推进。2009年,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为此,“保监会将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吴定富表示。
具体而言,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则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就此,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修正。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而值得注意的是,吴定富强调,在全面推进分类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保险资产监管,增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并加强监管基础工作。
吴定富说,在分类监管信息的基础上,从保险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合规、偿付能力等方面入手,选定需要重点检查的保险机构,适时开展保险综合性检查。注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力量,做到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提高综合检查的有效性。要严肃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标本兼治,严肃查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相互串谋、共同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保险公司纵容放任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挪用保费的行为。
吴定富指出,要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落实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提高财务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在分类监管基础上,建立重点公司跟踪分析和临时报告制度。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和现金流预警制度。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根据市场风险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修订保险公司募集定期次级债务的管理办法。
最后,吴定富特别强调,届时将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为契机,研究制定保费收入分拆办法和最佳估计责任准备金标准,引导保险行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科学反映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
“在2009年年底前消除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吴定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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