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人寿因单位行贿被罚120万元
张卫华
07:24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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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16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刊登一篇9日发出的通报显示,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及相关人员被当地法院以单位行贿罪终审判处刑罚,其中罚金为120万元。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这是由保险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首例保险业单位行贿罪案例。

通报称,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授权批准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用假发票套取现金,分发给5名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赵阜、明浩、魏颖和李晓霞,由这5人以展业费的方式向农业银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

期间,白勇为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开展业务,向该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关明行贿10万元,向铁东支行副行长何林行贿4万元,向业务部副经理刘成全行贿3万元。

2010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嘉禾人寿鞍山中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部分相关人员获刑。

保监会表示,商业贿赂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增加了行贿者的经营成本,腐蚀了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却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治理商业贿赂是寿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援引业内人士的观点称,在商业贿赂手段的使用上,保险公司可谓花样繁多:有的利用假发票套现,有的以账前伪造“退保”形式支取高额代理手续费后再入账,有的虚列财务名目,有的采取“批单”变相提成或支付高额手续费,有的则通过内部的其他账外资金支付高额手续费。至于公费吃喝、旅游、娱乐,更是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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