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全面“松绑” 境外投资上限比例15%
欧阳晓红
10:03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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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11日,旨在加强保险资金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优化资产配置的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从投资市场、品种、投资比例到投资范围,《通知》对现行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诸如增加投资工具、细化大类资产、放宽投资比例等。

据悉,《通知》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个配套规章,接下来,保监会还将陆续发布投资资产认可标准,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

“股票+基金”放宽至25%

投资新政放宽了资本市场投资比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通知》称,保险公司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不过,对于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适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而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此外,投资新政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如,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而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则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境外投资15%

《通知》调整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如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过,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投资新政规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在此之前,保险资金执行的是2007年7月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第2号)。该文明确委托人 (保险资金)可用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境外,但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另据悉,此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境外投资额度最高的是中国平安为15%,其他同类公司一般只有5%的额度。

对于此次调整境外投资政策,保监会表示,旨在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分散投资的国别风险和市场风险。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称,投资余额是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等产品的投资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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