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允许“三类” 保监会首度“叫停”险企对外担保
欧阳晓红
2011-02-1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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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近日,旨在防范金融系统经营风险的中国保监会首度“叫停”保险机构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即对外担保。

不过,保监会的这份《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5号)称,被禁的对外担保中,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三类行为,诸如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等。

此外,5号文还显示,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监会的禁令还包括严禁各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对保险机构已经发生且属于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要求,原则上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

保监会表示,将加大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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