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独立账户 变额年金“五市”同步试点
欧阳晓红
2011-05-11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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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启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变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保监会负责人这样描述。在其看来,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大特点

保监会负责人说,变额年金有6大特点。诸如由独立账户;投资收益归属;投资账户透明度、年金转换权、风险保障等。

这位负责人解释,设独立账户旨与其他资产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不侵占、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其次,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

再者,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以方便被保险人查询,透明度很高。 此外,亦可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为以下4种之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和最低累积利益保证。以最低满期利益保证为例,即保单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当时账户价值与约定的最低满期金的较大者。

不过,对于另外一些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如最低退保利益保证,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目前暂不开展试点。 另外,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换权。譬如,以最低满期保证为例,满期时,被保险人可按当时的账户价值与最低保证的较大者转换为未来每年能领取的年金。

之后,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投资风险。高于最低保证以上部分的投资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人负责人表示,本次试点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将基于“成熟一类,审批一类”的思路,先期只允许提供风险程度较低的4类保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同时,要求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五市”试点

至于试点公司的资质控制,保监会表示,要求试点公司具备四种条件:经营投连险满三年;最近1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

通过以上规定确保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经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缓冲。同时,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1个产品,以督促公司做精做细。

保监会负责人强调说,本次试点,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综合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而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与此同时,销售总量限制。保监会负责人解释,在限制销售区域的基础上,拟同时进行销售总量控制,并直接与偿付能力下的实际资本挂钩,以确保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

“试点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申请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销售额度,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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