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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银行腾挪信贷资产 银监会鼓动信托“自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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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2009-12-20
赵红梅 程志云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赵红梅 程志云 12月18日,银监会在岁末发出的一纸通知让信托业顿感“寒意”。

银监会非银司一位人士表示,这份《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强调的是,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要占据主动,管理资产,而不是一味只做银行和私募借过的‘渠道’”。

改变配角地位

现在的情况是,一家资产规模排行靠前的信托公司,年管理的资产规模能达到1200亿,但全年的利润也就2000多万元。

这种情况目前在信托业见怪不怪。信托公司赚取通道费的业务中,绝大部分是银信合作项目,还有几十亿的阳光私募产品。

一家信托公司高管称,他们80%的业务都只赚个通道费而已。看起来资金规模挺大,可利润很少。“商业银行的主导性非常强,银行拿信贷资产项目、自己做产品设计、产品也有销售网点和理财规划师,整个流程我们也就'盖个章'走个信托的通道而已。一般都是单个产品银行给我们万分之六,最高给万分之八,赚个手续费。”

但新政策可能要使得这种信托担任配角的局面改变了。

本报了解到,这份通知,银监会已三易其稿,并征求了诸多业内人士的意见,形成了最终版本。

通知重点就落在了信托赚 “通道费”的银信业务上。文中要求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委托给其他机构。

同时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禁止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发行银行。

第二版修改稿中措辞严厉的 “禁止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第三方”,终稿变成: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先报告。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交给信托公司,并要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对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向监管部门事先报告。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其理财产品单笔投资起点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需要提供财产证明。

中信信托一位产品经理告诉记者,目前银信产品中占比较重的是信托贷款类产品和信贷资产转让型,而这两类都是银行在主导。银行更多的是利用类似产品来打通理财资金和信贷之间的通道,利用理财产品接盘信贷,进而调节自己的报表。

“银监会意图是试着将理财业务极力并入表内,放在监管范围内,同时也要求信托公司立足自己管理能力的提高,抛开平台业务,发展高端理财,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中信信托一位高管告诉记者。

狙击银行腾挪信贷资产

信贷资金通过理财渠道流入股市也是监管层一直比较担心的问题。这次的通知也把这个问题正式提了出来。通知的第五条款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这一条款的实施,则意味着通过借助理财产品来腾挪信贷资产的通道被监管层封堵,而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数量或许会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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