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交所首次单独公开谴责董秘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申兴 日前,深交所对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华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公开谴责。这是深交所首次单独对身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董事会秘书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和要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早已是白纸黑字,言之凿凿。《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3.2.4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深交所人士称,由此可见,杨延华作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不仅应依法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应当促使北海港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然而,在2007年3月22日(北海港公司股改网络投票首日)接受某媒体的采访时,杨延华却对现有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规则置若罔闻,明知故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这是深交所一直信奉和践行的监管理念。深交所人士称,此次对杨延华的处分虽然只是个案,但值得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引以为戒。在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的今天,意图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非法行为牟取利益的人士尤其要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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