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市泡沫的治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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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要避免行政式干预。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行政化打压往往导致市场大幅波动,给市场平稳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比如说基金发行,采取了控制发行节奏以及控制发行规模等措施,这种管制实质上是对金融投资需求的管制,出发点是希望能够保护投资者,但客观上使得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丧失或者扭曲,不管好基金坏基金都能大行其道。在发行管制的条件下,基金行业也表现出了不少值得批评的、对社会并不十分负责任的态度。
当前的部分基金公司,在投资者存在普遍的错误投资理念时,往往不是投入资源进行投资者教育,而是往往有意迎合市场的错误观点。例如,不少新的基金投资者简单地认为,一块钱的基金比三块钱的基金便宜,这本来是个很错误的观点,但是我们的一些基金公司都采取分拆或者大比率分红等措施,把高净值基金转为新基金投资者认可的一块钱持续销售,在这一点上,部分基金公司迎合市场的错误观点的表现缺乏行业的责任感,重点应当放在从整个行业利益出发增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股改后的大股东行为监管。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市场上实际上有两类主导的力量,一类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另一类是市场上主要的大的流通股股东,通常称它为庄家,在原来的条件下,两者有的时候利益是一致的,有的时候利益是不一致的。
过去上市公司大股东总体上对二级市场股价不是太关心,股改后大股东成为股价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有足够的动力去影响股价的涨跌及市值,它既掌握了大量的公司信息,又掌握了大量的股份,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沿用原来的市场词汇,现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以说是现在的市场上公开的、最大的“庄家”。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整个中国的资本市场出现了非常大的深刻转变,需要投资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特别是要求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应该成为上市公司下一步监管的关键中的关键。要做好信息披露和可能影响股价的关联交易等的监管,这些都要求监管层的思路要有根本性调整,从过去的事前审批为主,调整为降低审批门槛以增加有效供给,再到市场基本扩大以后的事后追惩。(作者:巴曙松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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