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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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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内地公司 港交所拟降低创业板上市门槛

经济观察网讯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5月31日出席一研讨会时表示,港交所将会在检讨现有创业板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创业板运作新模式的建议,并征求市场意见。他希望有关建议可在明年得以实行。

韦思齐指出,有关建议包括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在过去两年的营运现金流需达到2000万港元、市值最少为1亿港元的要求;日后港交所上市科将会取代上市委员会,成为创业板公司上市申请审批的主管机构,同时也会简化由创业板转板到主板上市的程序。对比现有规则,建议中对于发行申请人的资产和证券市值要求明显降低。

现有的港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新申请人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新申请人的预计证券市值(上市之时厘定)不得少于5亿港元。

韦思齐认为,与港交所创业板地位作用相类似的伦敦证券交易所高增长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s Market)的模式并不适合香港,原因是AIM监管依赖保荐人的素质,但新的香港保荐人监管制度2007年初才开始实行,部分上市规则赋予的法定权力尚未得以执行;而且港股投资者中散户的比例较高,所以现在不适宜采用AIM模式。

港交所还有意使今后到香港上市的海外发行人的来源更加多元化,以此吸引更多上市资源。港交所曾进行了全球性路演推介。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港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必须是在香港、中国内地、百慕大和开曼群岛四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目前,中国内地、百慕大和开曼群岛三地注册的公司占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84%;香港本地注册公司占16%。

中国内地公司依然是港交所寄予厚望的宝贵资源。港交所今年将会到内地七个城市开展一系列推介活动,这些城市包括长沙、长春、大连、石家庄、西安、呼和浩特和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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