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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8
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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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买卖:要为无知付出多少代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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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权证交易一直以高风险、高收益而著称,但相对火爆的市场行情使得部分投资者只看到其日后的高收益,而将其具有的高风险抛在了脑后。对于权证交易知识的匮乏,使得很多投资者为其无知交了昂贵的“学费”。记者在此提醒权证投资者,本周五,也就是6月22日为钾肥JTP1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当天如果不抛出手中的权证,加上权证的行权价值为零,则手中的权证会变成废纸一张。

“权证变废纸”诉讼案

本报曾于去年末报道了一则“15万买的权证几分钟便成废纸”的案例,最近该案例又有了新的动向。记者近日从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处获悉,买卖权证的高先生已于今年四月以公司未能履行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为由,将广东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相关责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购买权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154632元。

高先生在诉状中称,广东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刊登的《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使得其对该权证的交易日期产生了误解。其称,上市公告书的相关条款规定的行权期限为“权证上市首日起满三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从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结束”。但高先生在读后则认为,该机场权证的交易终止日即应截止到行权日(12月22日)。因此,其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于12月15日交易终止日当天购买了154632元的机场权证。由于该权证交易终止时的收盘价为0.332元,而在交易所上市的白云机场股价为7.76元,行权价为6.90元,因此该白云机场的认沽权证内在价值为零,高先生投资的机场权证就此便成了废纸一堆。

针对上述情况,高先生在诉讼理由中称,公司虽在终止交易前两日刊登了相关提示性公告,但其刊登的次数不符合规定且刊登的标题也不够明确具体,不足以达到提示投资者的意义,并且其上市公告书的表述应当理解为最后交易日即为2006年12月22日而不是12月15日。因此,其认为广东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对投资者构成了重大误导。同时,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机场权证的证券标的公司,也未充分履行机场权证上市及终止交易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因此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诚然,该权证交易案例已经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但因误解交易日期而导致的15万元的损失却也是既定的事实。如果高先生能对权证的发行交易有一定的了解,如果高先生对权证的相关信息查阅更加仔细一些,那么这15万元的损失即可以轻易的避免。《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如果高先生对该条款有一定的理解后,就应该知晓基本信息中显示行权终止日为12月22日,就会联想到最后交易日为12月15日,也就不会盲目买入了。

据悉,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时,都会与券商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其中都载明“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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