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股票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林俐 证监会10月26日就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简化程序公布意见征求稿,其中明确了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将改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
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合理划分监管权限,加大对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授权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
证监会表示拟另行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明确有关内设机构、派出机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关于行政许可授权
据证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说明书介绍,修订后的《证券法》删除了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改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
做出以上修改是因为,按《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实际调整了《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证监会可以授权交易所核准的规定。因此,证监会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已无法律依据;为此,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简化申请审查程序
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征求意见稿》适当简化终止审查的处理程序,比照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的后续处理方式,简化对终止审查材料的处理,即由审查部门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经受理部门核稿后,即可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另外,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为了平衡审核工作需要和规范许可行为要求两方面因素,增加规定,简单的事项,可以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等沟通。
证监会也增加了规定中的止审查制度。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4、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
证监会欢迎投资者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在2009年11月15日之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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