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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定家法” 强调不能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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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邓美玲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邓美玲 11月4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下称准则),对证监会工作人员跳槽等现象做了明确规定。

针对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准则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

准则要求,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担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同时准则也再次强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在“保守秘密”方面,规定要求,除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等外,还特别规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发表或散布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议论。

至于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否接受《行为准则》的约束,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审委会外聘任的委员虽然不是证监会工作人员,但是按照《行为准则》的要求,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保密和廉政方面的要求。

据媒体报道,准则以证监会正式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以提高其约束力以及社会监督的力度。工作人员有违反准则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举报和投诉,证监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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