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该准则针对创业板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据此对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向,并明确指出“不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
根据创业板公司技术变化快、对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团队依赖性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等特点,《半年报准则》突出了创业板特色的披露,如要求公司加强披露无形资产、核心技术人员、特许经营权方面的内容等,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创业板公司。
由于创业板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遇到多种风险,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充分揭示未来经营中的所有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已经(或拟)采取的对策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创业板半年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高,经营机制灵活,多元化和创新性特征突出,但同时经营不确定性较大,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根据这些特点,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一是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二是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术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相当部分企业无形资产在资产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若主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还要求公司披露应对措施。
三是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公司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四是增加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 为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能,要求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披露持续督导机构名称。
同时,《半年报准则》对披露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尽量减少与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信息披露及重复披露。
其中,最核心的是适当简化主营业务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业务单一,也不鼓励其在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因此,在董事会报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业披露主营业务,只需按产品或地区披露。
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发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不再要求公司做专项披露,以提高创业板半年报的有效性。
另外,主板半年报准则中“董事会报告”部分相对置后,考虑到体现创业板公司特点和风险的主要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是投资者关注重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公司基本情况”之后。在重大事项中,将一些重大事项如股权激励情况作为单独一条披露,以体现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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